摘要:2010年,河南洛阳囚奴案(不清楚的条友们可以自行搜索)除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外,其他4名被囚禁的女子以胁从犯被判刑。我们不仅要问,其他几名女子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却成了被告,又是为何也被判了刑?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两个问题!斯德哥尔摩综合...
2010年,河南洛阳囚奴案(不清楚的条友们可以自行搜索)除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外,其他4名被囚禁的女子以胁从犯被判刑。我们不仅要问,其他几名女子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却成了被告,又是为何也被判了刑?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两个问题!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和被迫犯罪
1、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首先这不是身体上的疾病,却更像是精神上的疾病,又叫人质综合症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性、甚至协助加害人,因为他们生死撑握在加害人手上,加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稍稍给一些甜头,被害人就会感激涕零。不少警方解救人质的过程中出现了被劫持的人反过来帮助劫持人的情况(各位条友看港台的警匪片,应该看过类似的情节)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想各位都明白了吧?也明白为什么那4名女子明明是被害人,却成了被告了吧?因为她们帮助李浩杀了人。不过我国法律现在还不会因为她们患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而减轻处罚,定罪标准是以在一个案件中参与的情节程度决定的。
2、被迫犯罪
当加害人以名誉、家人、被害人的生命来威胁,要求被害人实施犯罪的就叫被迫犯罪,犯罪人叫胁从犯!
例如:加害人把刀架在你的脖子上,让你加害另一人,这就属于被迫犯罪。被迫犯罪我国依情节轻重会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也有例外的,如:刚开始是被迫犯罪,可后来主动参加的,还有被诱骗过去参加犯罪的,对犯罪人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注:被迫犯罪往往跟正当防卫联系在一起。还是刚刚的例子,当别人刀架在你的脖子上,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了,可以无限反击,昆山龙哥就是这样死在自己的屠龙刀下的。
简单地分析了下,望条友们指正。关注我,不定期更新一些案例分析和法律小常识。